天威新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09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74018        证券简称:天威新材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珠海天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天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珠海天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天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衍生品。
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为重大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该重大事项的咨询、筹划、论证、审批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六)公司的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十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联系方式;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的要求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三条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策划决策人员名单、策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的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制度。当发生内幕信息时,相关负责人应当依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记录应自制作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
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十六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珠海天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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