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3537 证券简称:创为科技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烟台创为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
权,0 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烟台创为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创为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结合《烟台创为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并确保相关制度有效实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新增股票挂牌手续,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文件。
第八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十八条转出余额后,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等。独立董事(如有)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
以下情形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在采购原材料、发放职工薪酬等具体用途之间调整金额或比例;
(二)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募集资金的,应当遵守《定向发行规则》及有关指引的规定,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定履行。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公司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
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归还(如适用)。
第十七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按照《公众公司办法》规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收入,下同)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10%且不超过 10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除前款情形外,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余额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5%且不超过 5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用于其他用途,余额不超过 30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公司转出募集资金余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转出情况。募集资金余额转出后,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直至报告期期初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或已按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转出募集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
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修改亦同。
烟台创为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