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债务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告、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经办责任人发现担保发生变化或如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有必要终止保证合同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管理担保合同的过程中,一旦发现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担保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及时书面通告债权人终止担保合同。
第三十五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等程序。
第三十六条 当发现被担保方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方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方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节 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后管理
第三十七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经办负责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三十八条 若同一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时,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履行全部保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经办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八章 责任和处罚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权,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健全对外担保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挂牌地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挂牌地相关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山东乾云启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