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云科技:承诺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10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25-053

 证券代码:870819        证券简称:乾云科技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山东乾云启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乾云启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乾云启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山东乾云启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人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三条 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具体、明确。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预估风

                                                                          公告编号:2025-053

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主体(简称“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承诺人应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

                                                                          公告编号:2025-053

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监管部门对相关承诺人的承诺事项予以询问和监管时,公司和相关承诺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乾云启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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