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通:承诺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10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25-064

证券代码:836602            证券简称:中海通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深圳市中海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由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为加强对深圳市中海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深圳市中海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承诺是指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如在公司股改、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
      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
      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
      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公告编号:2025-064

第 3 条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在公司重要事项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若公
      开作出的各项承诺,承诺内容应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
      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 4 条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
          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
    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
    履约时限。
第 5 条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
      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
      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 6 条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
      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
      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
      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
      措施。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公告编号:2025-064

第 7 条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
      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 8 条除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
      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
      请。

          上述变更方案应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
      视为承诺人超期未履行承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承诺人提出的上
      述替代/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
      发表意见。

第 9 条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当同时提出
      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披露。

第 10 条公司在收购中,收购人做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所承诺事项未
        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在收购人公告被收购公司收购报告
        书至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持续督导收购人切实
        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

                            第三章 附则

第 11 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 12 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 13 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中海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64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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