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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化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1号——董事 会秘书》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挂牌公司现任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董事
会秘书由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兼任的董事会秘书应分别以不同的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并
予以聘任或解聘。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办法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三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章 职权义务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负责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二)负责挂牌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三)负责挂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挂牌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问询;
(五)负责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挂牌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醒董事会,并及时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六)《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和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第十一条 凡需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后报请董事长审核,以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为董事、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细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其中有关公告、信息披露等条款自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转让之日起实施。
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