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天测绘: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11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73227        证券简称:九天测绘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淮北九天测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的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淮北九天测绘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淮北九天测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淮北九天测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
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其他规定事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给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上公布,如有必要,也可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但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重
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其他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在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领导下,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信息沟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相关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五)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公、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九)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设置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五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求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十七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整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就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在下一个转让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的;

  (二)经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淮北九天测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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