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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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根力多”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根力多于 2025 年 12 月10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本所律师依法编制了核查和验证计划,列明了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工作程序和方法,并根据进展情况予以适当调整。在核查和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会议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以及开展了其他相关工作。公司已声明其提供的有关文件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等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完整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和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或用途。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5 年 11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董事会成员换届选举的议案》等议案;2025 年 11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成员换届选举的议案》。
(二)2025 年 11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
了《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5-062),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审议议案以及参会人员和会议登记等事项。
(三)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召开,并提供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表决方
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为 2025 年 12 月 9 日 15:00 至 2025 年 12 月 10 日 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通过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四)公司董事长王淑平女士因公未能出席会议,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黄裴先生担任主持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2 月 5 日下午收
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9 名,代表公
司 115,444,081 股股份,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公司 113,844,081 股
股份,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4%,其均持有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通过网络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代表公司 1,600,000 股股份,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公司1,60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
(二)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会议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依法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及时公布表决结果,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未对
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审议事项和表决结果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成员换届选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844,0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
反对 1,60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反对1,60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成员换届选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844,0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
反对 1,60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