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信息: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11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72559      证券简称:长河信息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长河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长河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长河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若募集资金数额较大,公司可结合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安排,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帐户,但应确保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帐户存储。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互一致。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用途。公司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挂牌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该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同样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在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时,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
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余额后,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
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三方监管协议的具体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备。

    第八条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主办券商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调查专户情形的,主办券商有权提示公司及时更换专户,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前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挂牌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挂牌公司应当审
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时,凡涉及每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严格按
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
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前提
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挂牌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归还(如适用)。

  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
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
途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公司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收入,下同)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10%且不超过 100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除前款情形外,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余额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5%且不超过 5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用于其他用途,余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公司转出募集资金余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转出情况。募集资金余额转出后,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十七条 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
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就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挂牌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主办券商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直至报告期期初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或已按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转出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半数以上的
监事会成员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核查报告。公司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
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监管机构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
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
个转让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等;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六)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决策、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二个转让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拟将节余募集资
金用作其他用途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使用,如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