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玛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11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9326        证券简称:科玛股份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在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的信息披露基础上,与投资者就公司的发展战略、公司治理、经营业
 绩、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进行沟通,以增进投资者对公司投资价值的了解 和认同,同时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反馈市场和投资者信息的双向互动式持 续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对象包括公司股东、潜在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财经和行业媒体、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等。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

    (一)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在投资者中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象;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四)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五)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策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它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非法定的自愿性信息;

  (二)股东会;

  (三)网络沟通平台;

  (四)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五)现场参观和座谈及一对一的沟通;

  (六)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七)媒体采访或报道;

  (八)邮寄资料。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发布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平台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信息披露平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沟通交流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将会议记录、《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现场录音(如
有)、演示文稿(如有)、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在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由公司对上述资料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按照本备忘录的要求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能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有:

    (一) 信息沟通:按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
件的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回答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管理层;

    (二) 定期报告:组织年报、中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三)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
材料;

    (四) 投资者接待: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
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接待股东来访;

    (五)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
的公共关系;

    (六) 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
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 与其他挂牌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八)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公司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的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方式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
训,提高其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其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 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运营、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 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等相关法律法

规;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
力;

    (六) 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信息披
露稿件。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全面实行经审批通过的信息披露制度,
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充分、客观、真实、准确地披露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除按制度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必须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要求的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活动中,自愿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但不得违法披露内幕信息及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遵循投资者平等原则,使公司的所有投资者都可以获得相同的信息,确保投资者在投资时所享有的条件基本相同。对信息披露不充分、 选择性披露信息的行为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的管理模式、 经营状况、发展战略及未来前景等进行持续、有效、真实地披
露,为投资者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提供有效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带有不确定性或预测、规划性的信息时,应通过明确可被注意到的方式,向投资者提醒,须列明风险因素及损害可能。
  第二十七条  当实际情况发生显著变化,导致已披露的信息出现不准确、不 完整、不客观等,或者带有不确定和预测性的信息可能难以实现,公司应立即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并向投资者提醒。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告,并尽快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全国股转系统网站为公司指定的本制度规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的信息披露网站。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公司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履行职务时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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