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伦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11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5834        证券简称:达伦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经江苏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江苏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根据《证券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
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组织实施人。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并根
据监管要求将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监管机构履行报备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
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把内幕信息泄露给第三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十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当做好重大
资产重组、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行为或犯罪的,公司将积极协助相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等材料,将上述涉及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
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挂牌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挂牌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联系方式、所属单位/部门、职务/岗位、与公司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或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四)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
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严格遵守保密协议,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如果该事项在市场上已有传言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全国股转公司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二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
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
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
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内幕
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应按照《江苏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江苏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江苏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1 日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