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利股份:董事会制度

2025年12月11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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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第三十条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讨论决定有关职工工资、住房、福利、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董事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作董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董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董事,并在表决完成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回。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票的董事,除自己持有1张表决票外,亦应代委托董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董事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董事委托投票”。

  第三十八条  采取传真方式进行表决的,参与表决的董事应当按照通知或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在发送截止期限之前将表决票传真至指定地点和传真号码,逾期传真的表决票无效。
  第三十九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四十二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
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做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务数据均已确定)做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四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四十六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赞成、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可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
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九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十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董事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内”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和修改后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制度:

  (一)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日后颁布生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和公司章程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制度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制度。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西金利城市矿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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