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3650 证券简称:腾升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湖北腾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无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腾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腾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湖北腾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合理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与潜在的持有股票、债券及公司
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投资者。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全国股转系统”)的相关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坦诚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三)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所有信息;
(四)充分性原则:向投资者全面、完整地传递公司相关信息;
(五)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借助各种媒体或其他方式,积极、主动地与投资者保持畅顺的沟通;
(六)互动性原则:公司应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
(七)真实性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如实向投资者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
(八)保障原则:公司应当适当投入,建设必备的信息交流设施,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拓展沟通渠道。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标为: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设尊重投资者、尊重市场的企业文化;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产业发展方向、竞争战略、研发战略等;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与投资者沟通,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四)企业文化建设;
(五)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公司不对本公司股票价格的走势公开作出预期或承诺。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相关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将充分考虑股东合法权益,并建立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应当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对主动终止挂牌和强制终止挂牌情形下的股东权益保护作出明确安排。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职责、责任部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持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及路演推介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日常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应在全面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在上一年度末制定公司下一年度的投资者关系工作计划,并报第一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负责具体策划、安排、组织和参加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
(三)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四)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五)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
面和系统的培训;
(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七)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八)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授予的其他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的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承办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具体开展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说明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及时、充分沟通;
(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可以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公司公告及定期报告等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网上披露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保障投资者行使权利;
(七)加强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跟踪和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有关法律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全国股转系统等保持经常性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十一)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撰写反映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十二)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公司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公司所有的重大信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通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全国股转系统要求的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遵循公平披露的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使其均有同等机会获得同质、同量的信息,确保各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避免向来电、来函或来访股东、机构投资者、专业证券分析机构、新闻 媒体或者其他机构或人员透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一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地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二条 全国股转系统网站为公司指定的本制度规定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信息披露网站。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联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五)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六)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七)其他违反信息披露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网站及其他信息交流设备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配备必要的信息交流设备,保持包括公司网站、咨询专用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各种联系渠道的畅通。公司对外联系渠道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予以公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负责人负责组织专人回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的官方网站并通过在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对官方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可以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公司开设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以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设投资者咨询专用电话和传真,并及时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