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录网址以及登录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三节 面对面沟通
第四十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面对面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所有投资者参与面对面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二条 为避免面对面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面对面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面对面沟通活动并做出报道。
第四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日常负责人负责在事前组织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五节 新闻媒体及广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四十七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媒体上发布商业或公益广告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宣传,促进社会公众对公司的了解。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尽量选择其他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做出发言。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得向证券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五条 对于公司向证券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可以为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非经董事会或/及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赠送高额礼品。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湖北腾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