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2863 证券简称:军芃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湖南军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全文“法律、行政法规” 全文“法律法规”
全文“半数以上” 全文“过半数”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湖南军芃科技有限公司 有关规定,由湖南军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 (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方式设立为发起设立; 更为股份公司。
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局注册 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湖南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企业法人 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注册登记,取得营
营业执照》之日即为公司成立之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有限公司原有的权利义务均由本公司 91430100675578089J。
承继。
第四条 公司住所:长沙市高新开发区 第四条 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8栋903、 区学士街道学士路336号湖南省检验检
904 室 测特色产业园 A1 栋一楼
邮政编码:410013 邮政编码:410200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合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情形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行使下列职权:
划;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弥补亏损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出决议;
案、决算方案;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弥补亏损方案;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修改本章程;
出决议;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担保事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项;
(十)修改本章程;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项;
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计划;
保事项;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十三)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资产 30%的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项; 券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需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交
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
案。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补充通知,披露临时提案的内容。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围的除外。
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列席会议。 质询。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特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
(三)本章程的修改; 公司形式;
(四)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过的其他事项。 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八十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决权的股份总数。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
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
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
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已
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规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