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升科技: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2025年12月11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73650        证券简称:腾升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湖北腾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于 2015 年 10 月 13 日由湖北腾升科
                                  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取
                                  得由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20222066113227H 的《营业执照》,
                                  湖北腾升科技有限公司的原有股东即
                                  为公司发起人。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其代表公司对外签字需同时有公司公
                                  章才发生效力。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由 4 名自然人发起设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
立,各发起人均已按照其所认购的公司 以其所持有的原湖北腾升机械设备有股份全部出资到位。公司发起人及其认 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值折股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和持 认购公司股份,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
股比例为:                          全部缴足。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
 序 发 证件号码  出 资 股  占  出 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和持股比例为:
 号 起          时间  份  股  资                            占

  人                数  本  形                        股  股

  姓                (  总  式    发                份  本

                                                                  出
  名                万  额        起                数  总

                                    序              出 资          资
                      股  的        人 证件号码        (  额

                                    号              时间          形
                      )  比        姓                万  比

                                                                  式
                          例        名                股  例

                          (                            )  (

                          %)                              %)

 1 陈 35012619  2015  27  64  货    陈 35012619  2015      64

                                                          27      货
  明 65010763  .09.3  00  .3  币  1 明 65010763  .10.1      .3

                                                          00      币
  华 42        0        0          华 42        3        0

 2 陈 35018219  2013  50  11. 货  2 陈 35018219  2015  50  11  货

  灵 86050619  .04.1  0  90  币    灵 86050619  .10.1  0  .9  币
  珊 2X        5                    珊 2X        3        0

 3 陈 35012619  2013  50  11. 货    陈 35012619  2015      11

                                                          50      货
  依 77011463  .04.1  0  90  币  3 依 77011463  .10.1      .9

                                                          0      币
  舟 38        5                    舟 38        3        0

 4 陈 35012619  2013  50  11. 货    陈 35012619  2015      11

                                                          50      货
  明 66101063  .04.1  0  90  币  4 明 66101063  .10.1      .9

                                                          0      币
  芳 60        5                    芳 60        3        0

 合                    10          合                    10

 计              4200  0.0          计              4200  0.0

                      0                                  0

第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符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股份的。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司依照第二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让或者注销。                      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
的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者注销。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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