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第(五)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用于收购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及利用他人账户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用他人账户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益。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充分证据。股东名册由董事会秘书保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管。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东名册由董事会秘书保管。股东按其所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务。 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使相应的表决权;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议或者质询;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份;
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
务会计报告; 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的分 配;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
收购 其股份;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 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三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要
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
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规定的情形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 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本条第二款规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院提起诉讼。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以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