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时代: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11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25-065

证券代码:870053        证券简称:北方时代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内蒙古北方时代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北方时代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内蒙古北方时代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强化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原则和策

    第三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

  (一)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 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

                                                                          公告编号:2025-065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顺序和政策为: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10%;

  (三)支付股东股利。

    第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制定和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第八条 应以每 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

                                                                          公告编号:2025-065

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 应在每 10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情况制订利润分配预
案。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条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
事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
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
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
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对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理、透明。

                            第五章 附则


                                                                          公告编号:2025-065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内蒙古北方时代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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