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4916 证券简称:成功通航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山西成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山西成功通用航空股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非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必备条款》等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非
程。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
必备条款》等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二条 山西成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山
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西成功通用航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
的规定由山西成功通用航空服务有限 2015 年 5 月 31 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
责任公司以 2015 年 5 月 31 日为基准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山西成功通
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 用航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公司山西成功通用航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的发起人。
股东为公司的发起人。
第三条 公司依法在山西省长治市工 第三条 公司依法在山西省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91140400566345630R。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 监、董事会秘书等董事会聘任的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依法经 第十二条公 司的经营宗旨: 依法经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管理方式运作; 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管理方式运作;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充分发挥 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扩大规模经营,增强市场竞 自身优势,扩大规模经营,增强市场竞争力,使企业获得稳步、快速、健康的 争力,使企业获得稳步、快速、健康的发展;使全体股东获得最佳投资效益; 发展;使全体股东获得最佳投资效益;为发展我国人工影响天气和通用航空 为发展我国通用航空事业,促进国民事业,促进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作出贡献。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通用航空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服务;商业非运输、私用大型航空器运 围:许可项目:通用航空服务;商业非营人航空器代管人运行业务;民用航 运输、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空器维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代管人运行业务;民用航空器维修;公公共航空运输;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培 共航空运输;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培训;训;测绘服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依 测绘服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依法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准)一般项目:航空运输设备销售;航 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空商务服务;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航 航空运输设备销售;航空商务服务;智空运营支持服务;农作物种子经营(仅 能无人飞行器销售;航空运营支持服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除依法须 务;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包装种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主开展经营活动)。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
形式。 形式。公司股票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集中存管。公司设置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置备于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十九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十九条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
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增加资本: 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行政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其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条第一款(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第一款(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公 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四条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 第二十四条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收购本 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第(五)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三)项、第(五)项规定收购本公司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董 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事会会议决议。 出席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