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0986 证券简称:一号农场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一号农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重
新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均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回避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一号农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一号农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江苏一号农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可以以决议的形式将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之外的具体职权,授予董事会代
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四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一般为公司住所地,经董事会决议后亦可在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第二十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
处。
第二十一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二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如并未设置副董事长一职,则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如并未设置监事会副主席一职,或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二十八条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二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公开的情形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其他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关联股东的回避情况,载入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全体股东均与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全体股东不予回避,股东会照常进行。
第三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同时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控股股东控股比例达公司股份总数的 30%以上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股东会表决前,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累积投票操作办法:
(一)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给一人,也可以均等或不均等地分散投给数人。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可以少于其所拥有的总票数,但不得超过其所拥有的总票数。
(二)股东对候选人所投反对票、弃权票以及其他形式的无效选票不计入选举票数,但其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表决权总数中。
(三)股东委托他人进行投票的,委托书应明确所持股份数量、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以及对候选人所投选举票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