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四) 修改公司章程;
(五) 收购本公司股份;股权激励计划;
(六) 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对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七)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1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如有)、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六条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不少于 20 年。
第六节 股东会纪律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八条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已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股东或代理人、律师、召集人邀请的人士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出席会议。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 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 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 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 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 其他必须退场者。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会议主持人可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
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身份出席会议的人士,其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视为本条(一)所规定的无资格出席会议者,会议主持人有权要求其退场。
第七节 会后事项及公告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二条 参加会议人员名册、授权委托书、表决统计资料、会议记录、律师见证法律意见(如有)、决议公告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当选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不足”、“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规则与适时颁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修改,
修订本规则,自本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重庆兴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