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云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12日查看PDF原文
  经理,总经理立即通报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
          偿,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总经理,由总经理立
          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
          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
          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
          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
          出相应处理办法,根据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
          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

          任。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财

          务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四章 担保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
          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
          对外担保的情况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
          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担保信息披露的责任人,负责承办相关
          信息的披露、保密、保存、管理工作,具体按《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
          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
          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
          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
          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
          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行政
          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超过”均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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