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6460 证券简称:风云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
行为,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以及《风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
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关联交易,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四条 指公司或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
发生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
(十二) 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
移的事项;
(十三)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
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
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
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
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
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
(一)交易对方;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交易对方 5%以上股份的;
(三)在交易对方或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任职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
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
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交易对方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
造成交易对方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
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
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第十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
的除外。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
东:
(一)交易对方;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交易对方 5%以上股份的;
(三)在交易对方或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任职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
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
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
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的。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交易对方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
造成交易对方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
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
的交易;
(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可免于履行上述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可免于履行上述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
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
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
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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