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云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12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6460        证券简称:风云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
            行为,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以及《风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
            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关联交易,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四条    指公司或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
            发生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

          (十二)  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
                移的事项;

          (十三)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
                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
                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
                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
          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
          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

          (一)交易对方;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交易对方 5%以上股份的;

          (三)在交易对方或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任职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

                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
                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交易对方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
                造成交易对方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
          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
          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第十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
          的除外。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
          东:

          (一)交易对方;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交易对方 5%以上股份的;

          (三)在交易对方或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任职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
                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
                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
                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的。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交易对方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

                造成交易对方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
          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
          的交易;

          (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可免于履行上述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可免于履行上述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
            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
            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

            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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