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云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12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6460        证券简称:风云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
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及本
制度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
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公司不得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或者阻碍其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
的具体措施等。

    第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编
写,并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
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财务数据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监事会应当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
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监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包括董事会及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 说明;

  (三)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依据中国证
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要求的相关规定编制。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系统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或公司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
时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参照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
制度规定的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签字
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监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
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会议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
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

    第二十六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会
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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