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信诺达:公司章程

2025年12月12日查看PDF原文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它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担保,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七)审议公司如下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的。

  以上“交易事项”系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交易事项,但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除外。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除此外,股东大会如需就其他非法定职权事项对董事会授权的,需依法履行相关决议程序,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事项、范围、期限等)应当明确具体,且合法合规并符合本章程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挂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挂牌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挂牌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章程等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本章程所述关联交易的定义、金额计算规则等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形的,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选代表主持。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同意召开的,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主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挂牌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所在地,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议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的审议标准,规范履行审议程序。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三)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四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四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第四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五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五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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