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信诺达: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2025年12月12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430239        证券简称:ST 信诺达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北京信诺达泰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出现部分章节内容顺序调整、删减条款及增加条款的情形,公司章程的原条款序号按修订后的顺序相应调整。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 有关规定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为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为现股份公司发起人。              为现股份公司发起人。

                                      公司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110101681973261L

第三条  公司于 2013 年 6 月 21 日,经 第三条  公司于 2013 年 7 月 5 日在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股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开转让。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技术开发,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
技术推广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件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销售;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不含中介服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务);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计算机、 销售代理;企业管理咨询;电子产品销软件及辅助设备;销售及研发电子元器 售;机械设备销售;软件开发;信息技件、仪器仪表、集成电路测试设备、委 术咨询服务;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托加工电子产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 售;机械设备研发;电子元器件制造;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仪器仪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
经营活动.)                        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公司发行股票,公司在册股东不 价额。
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通过
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
回要约;                          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使相应的表决权;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计凭证;

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配;

股份;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前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在发出股东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 大会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
新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 新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 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
议。                              议。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业务规则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业务规则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交易事项提交股东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的审议标准,规范履行审议程序。 大会的审议标准,规范履行审议程序。

第五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六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特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四)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产或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以及股东的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挂牌;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七)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通过的其他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的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六十一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 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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