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和全国股转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审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到期可以续聘。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
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公司公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的媒体。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
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 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
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
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
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
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相应的担保。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百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百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董事或者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董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清算。 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按下列顺序清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按下列顺序清
偿: 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二)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和法定补偿金; 和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一)至(四)项规定清偿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东。
第一百七十二条 释义本章程所称"控 第一百八十条 释义
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対股东大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会的决议产生重点大影响的股东。 足以対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点大影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 响的股东;
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人。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章程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公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髙级管现人髙级管现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他关系。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足”、 “以内”都含本数;“过”“超过”“低“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 于”“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过”不含本数。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章程等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本章程所述关联交易的定义、金额计算规则等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通知各股东,通知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七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或股东大会决议中载明的时间。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八十条 公司职工人数达到 300 人以上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七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基于公司经营管理需要,修订《公司章程》
相应条款。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修订《公司章程》上述相关条款,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信诺达泰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北京信诺达泰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