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4078 证券简称:格瑞新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格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格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广东格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适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
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七条 利润分配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
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政策
第八条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实行持
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股东的即期和长远利益。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公司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四)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五)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第九条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第十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
后,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及比例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年合并报表后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当年合并报表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1、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十一条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须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与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2、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十三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
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
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原因。
第十七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
行,修改时亦同。
广东格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