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瑞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12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4720        证券简称:闽瑞股份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福建闽瑞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需要回避的表决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提交股东会表决情况: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建闽瑞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闽瑞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福建闽瑞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运用公司资金对所涉及的主业范围投资和非
主业投资的统称。

    第三条 主业范围投资系指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以及延伸产业链(包括产品
的延伸或技术的延伸)为目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产品的生产、销售、贸易和服务。
    第四条 非主业投资系指:

  (一)对外股权投资,是指跟主业无关的,公司与其他法人实体新组建公司、购买其他法人持有的股权或对其他公司进行增资,从而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所进行的投资;

  (二)证券投资,是指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转让活动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以及购买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及其他衍生金融品种所进行的投资;

  (三)风险投资,是指公司将风险资本投向刚刚成立或快速成长的未上市新兴公司(主要是高科技公司),在承担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为被投资公司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取得高额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五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公司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并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
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
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以及《福建闽瑞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福建闽瑞新合
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福建闽瑞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和相关建议。
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子公司可以提出书面的对外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
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可行的,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二条 需要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董事长组织对项目建议
书进行审查,认为可行的,组织编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
和论证。

    第十四条 需要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三章 非主营业务投资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非主营业务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
益,并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作为非主营业务投资的资金来源。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募集资金投向变
更为补充流动资金后不得进行非主营业务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非主营业务投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
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进行非主营业务投资,视同本公司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所有非主营业务投资应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属于公司股东会
权限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总经理如发现该投资方案有重大疏漏、
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应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视情形决定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经股东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总经理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投资项目进
行验收评估,并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
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

              第五章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
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述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
轻重决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负责人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公司董事会,以便董事会
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各部门信息报告事
宜,保持与公司董事会的信息沟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
改时亦同。

                                          福建闽瑞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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