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丰科技: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2025年12月15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2531      证券简称:元丰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河南元丰科技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2、所有公司合并、减资、分立、债权人通知的公告渠道,均新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河南元丰科技网络股    第一条  为维护河南元丰科技网络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非上市公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非上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 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 的规定,制订《河南元丰科技网络股份有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河南元丰科技网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
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称《公司登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由河南元丰科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由河南元丰科
技网络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技网络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济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410000685661775R】。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人。                                  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办法
                                      同本章程关于董事长的产生和变更办法。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具有同等权利。                      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    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
有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有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
                                      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
册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章程中所有【股东大会】修改为【股
                                      东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股份。                                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的股份。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转让或者注销。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            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

  (一) 要约方式;                    (一) 要约方式、协议方式;

  (二) 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 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    第二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
法转让。                              法转让。

  公司股票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公开转让后,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
定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同
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
  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 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期满一年和两年。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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