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期间每年转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上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及上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收回其所得收益。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公司股票: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任。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 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前 10 日内;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
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前 5 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定的其他期间。 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
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
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决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享有 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
相关权益的公司股东。 时的在册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公司股
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使相应的表决权;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 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本 (五)股东有权查阅、复制本章程、
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 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股份;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 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 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 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 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 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
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
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