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提供相应的担保。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 的担保。
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
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
者股份,法律或者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闭或者被撤销;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闭或者被撤销;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 百九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算。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债权进行登记。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债权进行登记。
人进行清偿。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释义 第二百零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日常性关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 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出售产品、商品, 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一年期(包括一年期)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一年期(包括一年期)以上的资产租赁、持续性担保等与日常经 以上的资产租赁、持续性担保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四)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下列事 (四)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下列事
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 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法律、 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或中国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全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删除条款内容
第一百六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四十五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要求,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替代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
三、备查文件
《河南元丰科技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河南元丰科技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