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斗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12月15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3594        证券简称:中斗科技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北京中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中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中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中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的监督机构,对公司财务、董事会及其成员和总经理等
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按照规定及时向监事会提供
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是股东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执行股东会赋予的监督职
能,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由股东会选
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
定,适用于监事。

    第十条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监事:

    (一) 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能担任本
公司的监事职务;

    (二) 对《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涉及的有关人员不得担任或
继续担任监事职务。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
勉的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定期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十
日前,将书面通知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采取现场会议方式举行,但在保障监事知情并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书面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议事程序

                  第一节 议题、议案的提出与征集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各有关议案提出
人应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递交议案及其有关说明材料。监事会办公室整理后,列明监事会会议地点、时间和议程,提交监事会主席。

                          第二节 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前应该向全体监事及其应列席人员发出会议
通知。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定期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在召开十日前、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
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五日以书面形式送达各监事以及其他应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按下列要求和方式通知:

    (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出;以邮件方式送出;以传真方式送出;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传真当日为送达日期,送达日期以传真报告单显示为准;会议通知以挂号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递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第三节 会议的出席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列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委托的监事应当按委托书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
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经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监事
会会议,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节 会议的召开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并宣布会议议程。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

                        第五节 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一般应做出决议。所有决议必须经全
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可采用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监事会办公室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做出决议并向董事会、股东会提出建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办公室在监事会的领导下,应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
情况,及时向监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四十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
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作为章程附件,经股东会批准后,自公司章程生效
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二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中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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