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鸿运:监事会制度

2025年12月15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3440        证券简称:新鸿运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 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对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职
 责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监
事情形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该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下,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监事职务。

    第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的问题;

  (十)负责对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公司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措施,对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
会决议,损害股东、公司或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其该项决议。董事会对监事会决议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经决议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进行讨论。

    第十三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应履行召集
股东会的职责而不能履行或不履行时,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第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会主席依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召集监事会,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发表监事会有关专项意见等。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
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传真方式、电话会议方式
或传签监事会决议等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当公司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时,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在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召开,且仅就公司所遇到的特殊或紧急情况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除因公司遇到特殊或紧急情况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外,监事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专职工作人员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提议监事的姓名;

  2、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二)对于符合要求的召集临时会议的提议,监事会专职工作人员或监事会主席应在收到该书面提议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召集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至少提前十日,临时会议应至少提前二
日将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以传真、邮件方式或由专人送达全体监事。公司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时,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的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汇报。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并向监事会陈述有关事项或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章 议事及表决

    第二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专职工作人
员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除因公司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而在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外,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依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明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事项,在进行表决前,应当
经过认真审议讨论,监事可以自由发言,发言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监事也可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采取传真或非现场书面审议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可以以传真或书面文件的形式发表意见,并应在会议通知规定的发送截止期限前连同表决票一并发送到通知指定地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
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监事在审议关联事项时,关联监事应回避表决,如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导致监事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应将该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出席会议各监事关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书面意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做出决议,应当经过全体监事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对监事会表决事项,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
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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