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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与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金融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其他各项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
(二) 遵循审慎、安全的原则,规模适度,量力而行,控制风险;
(三) 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作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方,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未达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标准,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2,0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2,000 万元。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未达到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的,由总经理审查批准。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限履行审议批准程序,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符合《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还应根据其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及管理
第十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由各相关部门根据部门相应职责对各投资建议或机会加以初步分析,从所投资项目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等进行评估,并上报公司管理层。
第十一条 公司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外聘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并对重大投资项目的相关协议、合同等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对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国家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公司投资活动应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
第十三条 财务部应定期获取被投资单位的财务信息资料,密切关注其财务
状况的变化。对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应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财实的一致性。对于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完整的整改建议,并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核销等处置应按照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后,在总经理的组织下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董事会、总经理、财务部应根据各自职能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外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2.对外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3.对外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4.对外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5.对外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6.对外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真实、合法。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应形成书面报告,公司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艾棣维欣生物技术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