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智能: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15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25-066

 证券代码:870870        证券简称:华信智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华信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拟修订公司相关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利润分 配管理制度》。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华信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华信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 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华信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 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 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告编号:2025-066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5)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五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第八条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
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第九条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

                                                                        公告编号:2025-066

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第十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
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十一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
后注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与监事会充分讨论,
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

    第十五条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
环境发生的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方案的,可以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方案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

    调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
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方案时,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
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履

                                                                        公告编号:2025-066

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表决。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
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中详
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经公司股东会通过
后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华信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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