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0870 证券简称:华信智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华信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拟修订公司相关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华信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华信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规范运作,避免相关人员利用公 司内幕信息从事损害公司利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华信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实
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 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包括与
证券监管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公司、律师等机构及新闻媒体、投资者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公开披露或未通过其他官方指定途径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的内容;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处置财产的决定;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重大赔偿责任等;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七)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或其行为可能会依法承担重大的损害赔偿责任;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主营业务陷入停业整顿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被责令关闭;
(十)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的计划及变动情况;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报废、被查封、扣押、冻结、拍卖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进行重大资产、业务重组、并购的有关方案及计划;
(十七)公司权益分配的计划;
(十八)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九)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十)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二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八)股东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五)保荐人、承销、持续督导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接触内幕信息的国家机关及个人;
(七)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八)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九)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十)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认证、审批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十一)上述规定所述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十二)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消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登记报备
第八条 内幕信息备案登记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施。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相关责任人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重要时点,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汇总、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年。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主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于2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董事会办公室领取并递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后该表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二)对于公司涉及并购、定向发行、资产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除填写或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重要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公司的负责人为公司内幕信息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将内幕信息登记表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书面提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中介服务机构,于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时点,填写各自单位内某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事项进程,通知并督促上述主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且该事项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该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上述主体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汇总。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董事会秘书或相关人员未按本条要求履行提示、通知、督促及档案汇总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公司可依据本制度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向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出示防控内幕交易的书面提示,并做好登记备案。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
笫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产生于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或需在上述主体间流转的,应遵循以下要求;否则,不得流转:
(一)上述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相关信息,该责任人应自重大事项商议筹划阶段或突发事项发生时起的重要时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