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智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15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70870    证券简称:华信智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华信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拟修订公司相关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审议通过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华信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华信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披规则》”)和《深圳市华信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等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根据信披规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在全国股
转系统挂牌交易的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上述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主办券商,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负责人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信息披露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负责人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简介;

  (三)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重要事项;

  (六)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

  (八)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

  (九)财务报告;

  (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五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八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同时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决议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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