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智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15日查看PDF原文
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五)对媒体已报道的信息,董事会秘书应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六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并经相应责任人和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收到相关材料、数据后,认真对相关材料、数据进行复核和编制,编制完成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发表书面审核意见。

  第六十一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二条 公司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临时公告格式模板里没有明确给出格式的公告类型,由公司自行编制。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七章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归口管理人员。

  第六十四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六十五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在对公司的财务情况,以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检查后,如发现重大事项需对外披露,应严格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在事项发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总经理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部门负责人将有关事项在发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

  (三)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四)总经理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总经理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治理规则》、《信披规则》、定期报告格式指引和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等规定编写公告文稿,并准备备查文件。

  (四)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证券监管机构的专用电话。除授权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有关责任。

                          第八章保密措施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公司各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纸、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漏。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息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反映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九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纪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存档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信息披露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七十五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信息披露负责人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信息披露负责人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十章 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负有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当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未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信息,由董事会秘书提出处理意见,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华信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12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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