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4020 证券简称:天佑股份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天佑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全文的“股东大会”表述调整为“股东会”;
2、无实质性修订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不涉及实质性内容变化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
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称公司)。
公司由东莞市天佑运输服务有限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
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在东莞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731460350L。
第四条 五公司住所:东莞市沙田镇福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沙田
海东路 8 号。 镇福海东路 8 号,邮政编码:523981。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经理
司。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理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指公司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务负责人(即财务总监) 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普通货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危险货物 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
运输(2 类 1 项、8 类、强腐蚀性危险 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依法须
货物、3 类、2 类 2 项、2 类 3 项、5 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1 项、5 类 2 项、剧毒化学品);有关普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的咨询服务;汽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车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询服务);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小微型
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
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府有 他方式。
权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当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认可的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方式。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行。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情形收购股份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公司股份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让。
应遵循全国股转系统股份转让的相关
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
让。 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公司股份。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回其所得收益。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包括其配偶、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股东有权要求监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监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