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任。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从其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股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提出上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述知情权的请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到上述书面请求之日起 5 日内予以提 议或者质询;
供,无法提供的,应给予合理的解释;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二)公司股东享有参与权,有权参与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利润分配、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弥补亏损、资本市场运作(包括但不限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于发行股票并上市、融资、配股等)等 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重大事宜。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优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势地位剥夺公司中小股东的上述参与 计凭证;
权或者变相排挤、影响公司中小股东的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决策;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三)公司股东享有质询权,有权对公 配;
司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质询。有权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理人员超越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的权限 份;
的行为提出质询;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四)公司股东享有表决权,有权依法 规定的其他权利。
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
决权; 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五)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前述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
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
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
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
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
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
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述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运作。
讼。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极配合执行。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起诉讼。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情形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款规定情形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本条第二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