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佑股份: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2025年12月15日查看PDF原文
          东会应继续对该等候选人进行表决直
1、己当选董事或监事的表决结果继续 至确定当选董事或监事,但选举轮次总有效,股东大会应继续对其余候选人进 计不得超过三轮。
行表决直至当选董事或监事达到应当 (六)如当选董事或监事未达到股东会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选举轮次总计不 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

得超过三轮;                      1、已当选董事或监事的表决结果继续
2、股东大会经三轮选举,当选董事或 有效,股东会应继续对其余候选人进行监事少于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 表决直至当选董事或监事达到应当选数的,公司将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 董事或监事人数,但选举轮次总计不得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空缺的董事或监 超过三轮;

事进行选举。                      2、股东会经三轮选举,当选董事或监
(七)己当选董事和留任董事合计仍低 事少于股东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
于法定最低人数的:                公司将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
1、己当选董事的表决结果仍然有效, 的股东会上对空缺的董事或监事进行已当选董事在当选董事和留任董事合 选举。
计达到法定最低人数时就任,在当选董 (七)已当选董事和留任董事合计仍低事就任前,拟离任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于法定最低人数的: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1、已当选董事的表决结果仍然有效,
职务;                            已当选董事在当选董事和留任董事合
2、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15 日内 计达到法定最低人数时就任,在当选董召开会议,再次召集股东大会选举缺额 事就任前,拟离任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董事。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2、董事会应在股东会结束后 15 日内召
                                  开会议,再次召集股东会选举缺额董
                                  事。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决并作出决议。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前,由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两名股东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代表与一名监事会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东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查验自己的投票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结果。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东大会选举通过当日就任,股东大会另 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行确定就任时间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一百〇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五年;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年;

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措施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满;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
的其他情形;                      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的其他内容。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务。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
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

职,未主动离职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
务。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 1/2。
总数的 1/2。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义务 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益。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金;

储;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非法收入;


保;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或股东
行交易;                          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的除外;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五)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己有;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归为己有;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益;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益;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九)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担赔偿责任。                      保;

                                  (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义务: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定的业务范围;

况;                              (二)应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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