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佑股份: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2025年12月15日查看PDF原文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方式送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三)以传真、数据电文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以电话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达、邮件、传真、电话或公告的方式进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
行。                              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
                                  传真、电话或公告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送出的,在确认传 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
真或电子邮件通讯成功的情况下,发出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的, 发出日视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
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规及行政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司 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公司公告
公告及信息披露。                  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
等需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直
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公司董事选聘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 公司董事会对董事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没有本章程第九十四条情形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召开股东会, 选举产生公司董事。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持续地披露信息。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应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定期报告包括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应在全国股转系统官网披露信息。公司在公司网站及
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指定网站。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为信息
披露的负责人,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
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工作。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
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四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六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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