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7291 证券简称:汉盛海装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汉盛(上海)海洋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汉盛(上海)海洋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为更加有效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汉盛(上海)海洋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中止、终止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第 36 个月内,非
因不可抗力因素,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每股净资产价格作相应调整,下同)时,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2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
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上述
启动条件 2 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三)终止条件
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36 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股价: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1)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不低于 150 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50%或不超过 300 万元(以二者孰高值为准)。
(2)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
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不低于 150 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需继续进行增持。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2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
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
个期间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50%或不超过 300 万元(以二者孰高值为准)。
(二)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票后,公司股价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1)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40%。
(2)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交所上市第 2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
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40%。
4、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北交所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为避免疑问,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按照上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要求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无需基于其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履行上述“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项下的义务。
(三)公司回购股票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后,公司股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2、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如需)。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票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票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3、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回购须经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因稳定股价而回购的实施期间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2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单一期
间内,公司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且不低于 200 万元,回购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公司需继续进行回购,其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40%。
6、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