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15日查看PDF原文

        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
公司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议案》,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 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备案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则要求,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使用,为关联方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募集资金管理要求的其他行
    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及资金审批权
限规定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先经相关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总监审核,单笔金额 100 万以上(含)的需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

    第十三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
付款对象合法、合理,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文件供备案查询。

    第十四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第十五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
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第十六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发行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该次股票发行的募集资金。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发行方案中应当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要求详细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公司股票发行方案中应当详细披露前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投入资金金额以及对挂牌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公司应积极配合主办券商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核查,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主办券商核查报告。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支出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审批程序等事项,以供主办券商定期核查。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六章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募集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募集资金、
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募集资金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可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对公司造
成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经办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由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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