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12月15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25-026

    证券代码:832534 证券简称:东宝股份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

                          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
公司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关于修改〈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
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

                                                                          公告编号:2025-026

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或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公告编号:2025-026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九条  当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按制度规定拟定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董事会批准。若涉及信息披露负责人的,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负责。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公告编号:2025-026

    (一)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处理。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内容相抵触,则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内容执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东宝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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