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0719 证券简称:方天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青岛方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方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青岛方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监 事
第三条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届满的;
(七) 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公
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
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有权解除其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将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
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
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二) 对核心员工的认定发表明确意见;
(三) 公司财务报表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对相关事项进行详
细说明;
(四) 在本年度内的监督活动中发现挂牌公司存在风险的,应当出具有关
风险的简要意见;否则,应当出具对本年度内的监督事项无异议的意见;
(五) 监督离任董事会秘书移交有关档案和文件;
(六)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七)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八)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九)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十一)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十二)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
的实施情况;
(二) 根据监事会决议,要求公司审计机构提供对公司经营项目的财务审
计报告,并对审计结果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 项审计;
(三) 其他与监事会有关的工作。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八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 听取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
(二) 经监事会主席批准,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以及经营管理的其他资料;
(三) 关注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
可以要求公司负责人做出说明;
(四) 向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
营管理情况。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
经营范围和监事会职责范围;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审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可由监事会主席提出或由两名以上监事提出。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题,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最近一次股东会决议的有关内容和授权事项;
(二) 上一次监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公司的定期报告、重要投资项目、重大的资产重组、收购、出售、
并购变更事项等;
(四)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监事会监督、审查和
评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监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
对于已经列入议程的事项所作的补充、修改和变动不在此限。
第二十五条 对于涉及公司重大事项但未能及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列入会议议程:
(一)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的事项;
(二) 半数以上的监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三) 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提议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电邮、邮寄或专人送出会议通知。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三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五章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议事以会议方式进行。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亲自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明确代理事项及权限。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有关议案经集体讨论后,采取举手方式表决。
经全体监事同意,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视频、音频、传真等方式进行,由监事在相关决议上签字表决。
对于同一议案中包含的若干并列或不同事项,监事会可以采取分别审议和逐项表决的方式。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表决分同意、反对和弃权。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会记录人负责会议记录,当监事会记录人因故无法出席会议或者进行纪录时,监事会主席或者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其他适当的人选进行记录。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真实情况和与会监事的意见和建议。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
(二) 出席会议的监事名单;
(三) 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 会议日程;
(五) 会议发言要点;
(六) 会议决议结果;
(七) 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及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通知签收文件、委托出席会议的委托书、会议议程、会议补充文件、表决票、会议决议等)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记载参与表决的监事的名单和表决结果。
持反对或者弃权意见的监事也应该在监事会会议决议上签字,但是可以在会议记录上注明自己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监事有查阅监事会会议记录的权利。因工作需要而复制监事会会议记录时,必须得到监事会主席的书面许可。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所有会议文件均属公司的商业秘密,未经依照合法程序公开之前,任何人不得散发、透露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