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达人旅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 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达人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
简称《市场主体登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由浙江运通旅行社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80425471M。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达人旅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ZHEJIANGDARENTOURISMINC.,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 75 号 F 幢 4 楼 416 室,邮政编码:315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52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总经理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必须毫不动摇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及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国有企业的贯彻执行,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宗旨:以持续的耕耘与创新换取效益,以优良的品质与服务占领
市场。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旅游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住宿服务;互
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旅客票务代理;票务代理服务;销售代理;酒店管理;餐饮管理;物业管理;游览景区管理;名胜风景区管理;企业管理;品牌管理 ;汽车租赁;住房租赁;职工疗休养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设计、代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品销售;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
农产品零售;日用家电零售;家用电器销售;农副产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登记托管。股东名册根据证监会及证券登记机构监管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票均采取记名方式,均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520 万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面值壹元。
第二十条 公司以童伟标、沈永军、楼金杰、韩琦、岑维维、宁波达人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八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发起人。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童伟标 360 36% 净资产折股 2015/11/24 前
沈永军 180 18% 净资产折股 2015/11/24 前
楼金杰 120 12% 净资产折股 2015/11/24 前
韩琦 70 7% 净资产折股 2015/11/24 前
岑维维 20 2% 净资产折股 2015/11/24 前
宁波达人投资管理合伙企 150 15% 净资产折股 2015/11/24 前
业(有限合伙)
宁波八界投资管理合伙企 100 10% 净资产折股 2015/11/24 前
业(有限合伙)
合计 1000 1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议,可以釆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因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第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东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其
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