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强科技:公司章程

2025年12月18日查看PDF原文
事会收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需要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四十九条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明确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交易标准。

  创新层挂牌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基础层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发生的交易事项履行审议程序。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方式为: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以人脸验证方式进行股东身份验证、并进行录音录像留存方式。会议时间、召开方式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会议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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