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强科技:公司章程

2025年12月18日查看PDF原文
出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第七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持有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等需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实行累积投票制时,以得票的先后排序确定当选人。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八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由股东代表和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和监事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八十八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可以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当选之日开始。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每届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未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任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需要时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零八条  代表十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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